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