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
原告元龍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五日內先行提出被告委託出售本件系爭廠房及土地之所含過戶費及代書費之費用價額計算書或證明文件。
被告訴訟代理人乙○○應於十日內攜帶印章至本院在被告所提出之委任狀「受任人」欄下補蓋印章或親自簽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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