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保。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等罪行嫌疑重大,經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逃亡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