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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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乙○○、甲○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註: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說明:
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為1,300,000元,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房屋價額為838,358元,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即得就該土地、房屋受清償,自以土地、房屋之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㈠土地:公告現值21,000/㎡
4882㎡×21,000元×49/10000(應有部分)=502,3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㈡建物:九十五年度課稅現值為336,000元合計:502,358元+336,000元=83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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