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營毒偵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以證明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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