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家琪
       黃馨葳
       許志綸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吳建權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訴外人 張源鋒何春金 與被
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存
在並供執行法院換價等語。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覆本院迄至民國106年3月1日試算保險契約解約金總計
新臺幣(下同)48萬1140元(計算式:3萬9731元+4萬98
12元+4萬1428元+35萬169元=48萬1140元)。是本件起
訴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48萬114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29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萬240元,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4950元,應予
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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