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傅中興
被   告  王思惠
訴訟代理人  林毅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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