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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