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91號
原   告  蔡雅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智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0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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