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朱庭緯
       朱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新│利息起算日(民國)│週年利率│
││臺幣)│││
├──┼──────┼────────────────┼────┤
│1│3萬2728元│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17日止│1.15%│
│││││
││├────────────────┼────┤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15%│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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