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原   告  王進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鋒金屬有限公司、方 昱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
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7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
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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