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雅晨
相 對 人 李佩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訴訟,因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業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又該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
部分扶助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現由本院分案108年度南簡補字第
96號受理,依起訴狀之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亦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依首段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