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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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邱淋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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