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18號
聲請人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舜日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劉士睿 律師
被告 周子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114年度上聲議字第802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4756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以被告周子敬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34756號(下稱原不起訴處分)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認其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80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下稱駁回再議處分),該處分書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營業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聲議卷第32頁),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頁),可認本件聲請合於法定程式,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先前對被告提出告訴,其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子敬前為告訴人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針對告訴人所生產之醬油產品,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內容,使消費者誤認告訴人有以消費者做人體試驗情形,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情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原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處分意旨略以:
㈠觀諸如附表編號1至3之內容,除編號1之截圖因排版因素未能顯示留言內容下方有無一併檢附新聞連結外,其餘部分均附有新聞連結,除工商時報之標題為「臺南市府調查東成醬油調味貼標販售違建」,其餘新聞標題均為「東成醬油翻車!業者揭代工醬油多使用基因改造黃豆製造」,經查閱新聞內容,要旨皆為報導告訴人生產之醬油涉嫌向其他大廠購買基底醬油,另有爆料人士指出,東成醬油代為生產的多項知名產品,包括桂花莊醬油、崇德發素醬油,甚至熱賣產品如白曝油、原汁醬油等,均使用基因改造黃豆製造,此有上開新聞報導內容在卷可佐。
㈡又質之告訴代理人偵查時自承:告訴人有部分商品貼標販售,亦有部分商品係向其他公司採購基底醬油,該公司之原料為基因改造黃豆,則告訴人生產之產品確實有部分係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無訛,告訴人所指訴被告誹謗言詞之內容,係檢附新聞連結,使閱覽之大眾知悉告訴人生產之產品有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復以假設語氣之敘述方式質疑告訴人使用之原料有無以人體作為試驗對象之嫌,足認係就食品安全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被告就其所蒐集之相關資訊而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僅係針對告訴人產品生產原料內容提出質疑,主觀上難認有何誹謗之故意。
㈢被告就其所蒐集之相關新聞資訊而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僅係針對聲請人產品生產原料內容提出質疑,不惟其主觀上難認有何誹謗之故意,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
四、聲請准予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㈠衛生福利部於102年5月8日已發布新聞稿,表明臺灣核准之基因改造黃豆皆通過安全審查,使用基因改造黃豆自無所謂「有無以人體作為試驗對象之嫌」,事實上亦不可能有廠商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又113年3月28日即有「台南老牌東成醬油檢驗結果出爐,2產品符合標示規定」為標題之新聞,告訴人於113年5月8日亦曾透過中央社訊息平台發布以「東懋食品澄清外界疑慮,已採取法律行動確保消費者取得正確資訊之權利」為標題之新聞稿,並於內容中澄清「該產品符合目前法規之使用及釀造方法,除持有相關合格檢驗報告外,經台南市衛生局抽驗亦符合相關規定,食用上安全無虞」,且告訴人於其產品之成分列表中已明確列出有無使用基因改造黃豆,使消費者得自行選擇是否購買基因改造黃豆所製商品。本案被告於113年6月16日張貼之新聞連結為「113年3月21日」發布之新聞,在此之前已有相關澄清報導明確表明告訴人產品安全無虞,且消費者亦可知悉告訴人之產品有無基因改造黃豆,且基因改造黃豆已通過衛生福利部之安全審查,對人體並無危害,顯無被告所稱「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之情形,被告言論顯然違反「就事論事原則」,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可接受之程度,非屬善意、適當之評論。
㈡社群軟體Facebook之「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長期以來不斷張貼文章影射東懋公司及其製造之東成醬油等產品有食品安全、違反法律等疑慮,足見被告長期以來皆有向大眾散布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不實訊息之行為,故可推知被告此次散布所謂「人體試驗」言論具誹謗之故意,並非善意、適當之評論。原處分認被告之言論「係針對聲請人產品生產原料內容提出質疑而無誹謗之故意」,顯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等語。
五、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六、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主張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確有違誤之處,然依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自身亦認於現今社會顯無任何廠商膽敢以消費者做人體試驗之情形,顯見被告所稱「人體試驗」云云,無非以誇張、疑問之語氣,吸引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議題之關注,此尚未超出對於食品安全此一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範圍。況聲請人先前向其他公司採購基底醬油進行調製再將之販售予消費者,亦未於商品上就此為任何標示,則被告乃至一般消費者對於聲請人之基底醬油來源產生疑慮,因而以醒目之標題吸引大眾注意,尚難認為業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至聲請人主張社群軟體Facebook之「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長期以來不斷張貼文章影射東懋公司及其製造之東成醬油等產品有食品安全、違反法律等疑慮,足見被告長期以來皆有向大眾散布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不實訊息之行為云云。然聲請人所指此等言論均與本案告訴意旨所指犯行無關,且聲請人亦未提出上開言論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認為確係構成誹謗之相關證據,則聲請意旨徒憑己見,逕以上開言論內容作為被告誹謗犯意之佐證,自無可取。
七、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均無違誤,聲請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為不當,並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李俊彬
法 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誹謗方式及內容
備註
1
113年6月10日某時
以「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業轉貼ETtoday新聞雲新聞,並於文章下方張貼:「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
為什麼業者公告台南市衛生局一切合法?黃市長不用說明?!還是任期滿等升官?
好諷刺!東成醬油翻車!業者使用他場代工醬油外,多使用低價基因改造黃豆製造 唉唉唉」等語
告證2
2
113年6月16日15時4分許
以「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業張貼文章,內容為:「真的!
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
為什麼業者公告台南市衛生局一切合法?黃市長不用說明?!還是任期滿等升官?
好諷刺!東成醬油翻車!業者使用他場代工醬油外,多使用低價基因改造黃豆製造 唉唉唉」等語
告證1
3
113年6月21日某時
以「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業張貼文章,內容為:「可憐的創辦人又被拖出來鞭屍……不孝順就算了還捏造謊言給別人聽笑死了還找回初心如果當初能
用幹嘛不重用?還叫回來搬貨當業務?
就不成材啊……創辦人又不是白癡當上董事長記哥哥大過然後又撤銷開除又說開錯了下個月再開除一次果然創辦人眼睛是雪亮的不成材就是不成材」,並於文章下方留言:
「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
為什麼業者公告台南市衛生局一切合法?黃市長不用說明?!還是任期滿等升官?
好諷刺!東成醬油翻車!業者使用他場代工醬油外,多使用低價基因改造黃豆製造 唉唉唉」等語
告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