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住桃園縣楊??????????送達處所?台北郵政8-201信箱?相?對?人冠林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冠林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林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冠林公司之負責人 曾兆雄 於民國95年5月2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手續,為此聲報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提出主管機關解散核准文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報紙影本3份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此乃因監察人職司公司職務之監督以及會計之審核,為避免發生利害衝突之矛盾之故;而同法第324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是以,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冠林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皆公司法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兼任冠林公司之清算人,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允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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