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秋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秋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秋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周秋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3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39號│104年度偵緝字第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5日│104年3月5日│104年3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4年4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均不得│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2號│104年度執字第4983號│104年度執字第5993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104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0、43│104年度毒偵字第220、43││││8號│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均不得│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35號│104年度執字第7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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