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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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賢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94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檢察官於前述緩起訴處分認定屬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縣政府衛生局調查紀錄表及檢驗報告書等在卷足證,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97年度檢管字第│││││363號扣案編號│├──┼────────────┼───┼────────┤│一│ 信安 中醫診所名片│4盒│5│├──┼────────────┼───┼────────┤│二│信安骨科內科診所內服藥袋│3包│6│├──┼────────────┼───┼────────┤│三│診斷證明書│1本│7│├──┼────────────┼───┼────────┤│四│醫療費用收據│2本│8│├──┼────────────┼───┼────────┤│五│治肝保膠囊│1罐│9│├──┼────────────┼───┼────────┤│六│調劑器具│1組│10│├──┼────────────┼───┼────────┤│七│透明藥罐│50罐│11│├──┼────────────┼───┼────────┤│八│患者藥單│17張│12│├──┼────────────┼───┼────────┤│九│調劑用中藥粉│5罐│13之1│├──┼────────────┼───┼────────┤│十│調劑用中藥粉│9罐│13之2│├──┼────────────┼───┼────────┤│十一│不知名藥粉(4)│1袋│14│├──┼────────────┼───┼────────┤│十二│不知名藥粉(1)│1罐│15│├──┼────────────┼───┼────────┤│十三│不知名藥粉(2)│1罐│16│├──┼────────────┼───┼────────┤│十四│不知名藥丸(3)│5包│17│├──┼────────────┼───┼────────┤│十五│不知名藥粉(5)│1袋│18│├──┼────────────┼───┼────────┤│十六│已調製藥粉(腦骨)│1罐│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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