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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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0號
聲請人甲○○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欣國際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拾萬貳仟捌佰捌│NC八五二0二四││││司粘 劉秀球 │行││拾玖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