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己○○○
丙○○丁○○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