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戊○○
丙○○甲○○丁○○乙○○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3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