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3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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