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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