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3,558元,該裁定已於94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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