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7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押)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搶奪案件,遭本院羈押,因聲請人患有HIV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而監所之硬體設備及治療療程均無法使被告安於療養。且被告所犯罪行已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如交保,仍可使偵審程序順利進行,爰請准予聲請人交保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此外,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結果,該看守所函覆稱:被告除患有愛滋病外,無其他疾病,無需保外就醫等語,亦有該所回函一份在卷可按。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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