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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