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台中縣大雅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泰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