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6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5,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4,8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