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6號

聲明人 吳亮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吳亮君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提出「員警、地檢內容不符真相過程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黃潔茹

法 官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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