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聲明人 許峻滉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許峻滉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案號:113年度聲字第2847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案號:114年度台抗字第196號)後,復具「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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