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金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金簡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蔡順雄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七號)及移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
甲○○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甲○○二人於本院訊問後自白起訴犯罪事實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乙○○、甲○○之犯罪事實,除「甲○○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任職於富來行,擔任講師,負責內部人員之教育訓練」等語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又被告乙○○、甲○○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於偵查、審理中均已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分別宣告被告乙○○、甲○○緩刑三年、二年,以勵自新。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乙○○等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則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 邱雅玲 (本名 邱金鳳 )公司出入證│一個││├────┼─────────────────┼────────┼───┤│二│邱雅玲(本名邱金鳳)筆記本│一本││├────┼─────────────────┼────────┼───┤│三│甲○○筆記本│一本││├────┼─────────────────┼────────┼───┤│四│結算表│一份(共十一張)││├────┼─────────────────┼────────┼───┤│五│簽收表│十一張││├────┼─────────────────┼────────┼───┤│六│買賣單│三疊││├────┼─────────────────┼────────┼───┤│七│A/C號碼對照表│一份││├────┼─────────────────┼────────┼───┤│八│A/E姓名代號對照表│一份││├────┼─────────────────┼────────┼───┤│九│客戶 張文和 日結算表│一張││├────┼─────────────────┼────────┼───┤│十│客戶 葉文倩 日結算表│七張││├────┼─────────────────┼────────┼───┤│十一│現貨金融商品交易及擔保金交易規則│二份││├────┼─────────────────┼────────┼───┤│十二│日報表│二份││├────┼─────────────────┼────────┼───┤│十三│月報表│一份││├────┼─────────────────┼────────┼───┤│十四│空白委託書│一疊││├────┼─────────────────┼────────┼───┤│十五│下單買賣錄音帶│十四卷││├────┼─────────────────┼────────┼───┤│十六│福匯行業務計畫表│一份││├────┼─────────────────┼────────┼───┤│十七│電話自動錄音機│五台││├────┼─────────────────┼────────┼───┤│十八│錄影帶│八卷││├────┼─────────────────┼────────┼───┤│十九│行情分析表│一冊││├────┼─────────────────┼────────┼───┤│二十│外出登記表│一份││├────┼─────────────────┼────────┼───┤│二十一│信件簽收本│一本││├────┼─────────────────┼────────┼───┤│二十二│空白買賣單│一疊││├────┼─────────────────┼────────┼───┤│二十三│客戶 趙萬昌郭耀銅翁靜玉趙玉孝 │各一份││││、 高慧君李意如鄭召寶蔡明憲 、│││││ 曾艷萍 合約書│││├────┼─────────────────┼────────┼───┤│二十四│磁碟片│十片││├────┼─────────────────┼────────┼───┤│二十五│面試資料│十三份││├────┼─────────────────┼────────┼───┤│二十六│交易策略│三份││├────┼─────────────────┼────────┼───┤│二十七│合約書範本│二份││├────┼─────────────────┼────────┼───┤│二十八│匯款帳號│二份││├────┼─────────────────┼────────┼───┤│二十九│空白協議書│八份││├────┼─────────────────┼────────┼───┤│三十│空白切結書│五份││├────┼─────────────────┼────────┼───┤│三十一│空白委任授權書│十五份││├────┼─────────────────┼────────┼───┤│三十二│空白變更電話委託書之密碼變更通知書│二份││├────┼─────────────────┼────────┼───┤│三十三│空白變更受任人通知書│六份││├────┼─────────────────┼────────┼───┤│三十四│空白終止委任授權通知書│八份││├────┼─────────────────┼────────┼───┤│三十五│空白結清帳戶切結書│二份││├────┼─────────────────┼────────┼───┤│三十六│ 福而偉 發展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影本│││├────┼─────────────────┼────────┼───┤│三十七│福而偉公司執照影本│一張││├────┼─────────────────┼────────┼───┤│三十八│福而偉集團簡介│三份││├────┼─────────────────┼────────┼───┤│三十九│富來行通訊錄│二份││├────┼─────────────────┼────────┼───┤│四十│福匯行通訊錄│二份││├────┼─────────────────┼────────┼───┤│四十一│富來行座位表│四份││├────┼─────────────────┼────────┼───┤│四十二│富來行購買物品帳單│一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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