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吳世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49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
法官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