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被   告  林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以109年度投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並諭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24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
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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