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祐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蓋有公司章及合法
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
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章明純,惟章明純為原告之前總經理
,並於110年2月3日辭任原告總經理職務(見本院卷第45頁
),是章明純自110年2月3日起即非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原告猶仍以章明純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自有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之程序不合法情事,爰限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