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江欽永江世禾
被   告  江欽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納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4,30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被繼承人 江火全
  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江火全之除戶戶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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