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賴麗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雅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具狀陳報本件向被告請求賠償5000元之具體內容,
  及相對之證明方法(起訴狀未提出任何證明單據)。又請求
  車輛損失部分,請查報原告受損車輛之車牌號碼,並提出該
  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車損照片、修車費用(零件工資應分
  別列計)之收據等事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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