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林榆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唯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