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浩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楊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於小額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