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HOANGTHIDIEN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承周 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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