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訴訟代理人  黃崇明
被   告 遠東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安全服務契約書及管理服務契約書
而為本件之請求,上開服務契約書第13條分別約定:「就本
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
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2
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安全服務契約書及管理服務契約書涉訟
時,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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