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湘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
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6,7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