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79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俐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祥盛電器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