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楊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由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申
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如本金新台幣49,123元及自民國94年06月
2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01計算之利息未給付,嗣泛亞銀行將其
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挺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挺鈞公司),挺
鈞公司再讓與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紘鼎公司),紘鼎公
司復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約
定書、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等資料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
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積欠之本金
及最近五年內即自96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