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莊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甲區農會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