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律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於具保人甲○○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96年度執字第47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於具保人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3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5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月8日 板檢榮乙 97執助110字第02251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2月20日北檢 盛隱 97執助21字第11004號函、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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