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2、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4之罪所示之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竊盜等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之罪所示之減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竊盜│有期徒│93年4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6月30│刑法第320│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1││刑3月│29日├────────┤日│條第1項│第3款│1月又15││││。││94年度壢簡字第├─────┤││日。││││││376號│94年8月1日││││├──┼──┼───┼────┼────────┼─────┼─────┼─────┼────┤││毒品│有期徒│93年12月│本院│94年10月5│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2│危害│刑4月│8日下午3├────────┤日│制條例第10│第3款│2月。│││防制│。│時20分及│94年度上訴字第├─────┤條第2項│││││條例││94年6月│2761號│94年10月5││││││(施││17日下午││日││││││用第││3時40分││││││││2級││(均往前││││││││毒品││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毒品│有期徒│91年7月│本院│94年10月5│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3│危害│刑8月│20日起至├────────┤日│制條例第10│第3款│4月。│││防制│。│94年6月│94年度上訴字第├─────┤條第1項│││││條例││15日止及│2761號│94年12月9││││││(施││94年6月││日││││││用第││17日下午││││││││1級││3時40分││││││││毒品││許往前回││││││││)││溯26小時││││││││││。││││││├──┼──┼───┼────┼────────┼─────┼─────┼─────┼────┤││竊盜│有期徒│94年2月│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1月11│刑第320條│已於95年度│已減刑。││4││刑1年4│16日、94├────────┤日│第1項│易字第454│││││月,減│年3月2日│95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減刑│││││為有期│、94年6│號│97年2月11││。│││││徒刑8│月15日。││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