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89號聲請人(即上弘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上弘營造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係於民國96年3月1日開會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然受罰人遲至96年3月21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