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九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MDEA成分之灰色藥錠貳顆(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灰白色藥錠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公克)、粉紅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及黃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二時三十分,在臺北市○○區○○路一段八號地下室之「AXDPUB」內,於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身旁查獲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六顆(合計淨重一點四七公克,驗餘重一點二九公克),經將上開毒品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局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北市鑑毒字第一0八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又本案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之MDMA藥錠六顆,經鑑驗結果:其中之灰色藥錠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MDEA成分(總毛重零點四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三四公克),另灰白色藥錠貳顆(總毛重零點五0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四四公克)、粉紅色藥錠壹顆(總毛重零點二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二四公克)及黃色藥錠壹顆(總毛重零點三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北市鑑毒字第一0八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四十四頁)。按MDMA與MDE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足見前揭扣案之藥錠六顆,確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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