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十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六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貳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二顆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①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③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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