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案件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自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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