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零點 伍玖伍克 )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在臺北市重陽橋機車引道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點五九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前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號偵查全卷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顆粒二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點五九五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綱得字第一二一○四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而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